合開公司法人的工資可以暫時不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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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其中法人代表一般由出資人自己擔任。在企業發展初期,業務尚未展開,公司的資金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考慮暫不發法人代表的工資,但是又不知這樣是否合規合法。那麼合開公司法人的工資可以暫時不發嗎,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合開公司法人的工資可以暫時不發嗎?

一、哪些情況公司法人可以不發工資

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不發放工資。為特定事項而授權產生的法人代表,經本人同意,也可以不發工資。此外,公司法人工資的發放沒有具體的數額,公司法人的工資發放方式是:

1、如果該公司法人在公司裏有具體的工作和職位,工資可以按照當時約定的工資進行發放,一般工資是在税前扣除。

2、一般公司的工資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本人,發放的工資都是税後的工資。

二、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工資

1、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通常由一國或地方政府通過立法制定。由於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等情況的不同,各地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是不同的。而每一年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等變化,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將作相應調整。

2、勞動者工資的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即人民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直接支付工資,也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4)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法人代表與公司之間是否簽有勞動合同,是否屬於公司員工。如果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僱員,那麼根據勞動法規定就需要給法人代表發工資。在最低工資標準以上即可;如果法人代表與公司無勞動關係,那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暫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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