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到位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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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到位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出資不到位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在公司成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範公司的組織關係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充足,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修訂後的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第84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違反公司章程或發起人協議而未繳足出資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當屬嚴格責任,無論瑕疵出資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皆應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新公司法列舉的出資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實物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户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户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知識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包括:“

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

5、專利

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布圖)

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

①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②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③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④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簡單來説,出資不到位肯定就意味着公司無法註冊成功,出資不到位的原因無非也就是其中有些股東在認繳了自己的出資額以後卻沒有實際的出資能力,這樣的話,該股東承擔的違約責任可能還要比沒有補交的資金還要多。具體的違約責任也都體現在公司章程中,而且其他股東都還會被其所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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