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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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是指收回並註銷營業執照,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准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並收回准許營業執照的執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
撤銷營業執照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是組織針對營業執照的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於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放管理方採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的區別

法律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第19條

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未參加按月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未在規定的時間辦理年檢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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