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是什麼?

吊銷營業執照。通常情況下都是公司由於從事一些違法的行為,所以對公司進行的一種行政處罰就是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在日常生活當中也經常可以看到撤銷公司登記這種行為,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比較困惑。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是什麼?

一、撤銷公司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是什麼?

撤銷公司登記是針對尚處於設立過程當中尚未完成設立成為法人實體的“準”公司而言的,也就是説在公司辦理註冊登記的過程中,有關發起人出現了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等行為,情節嚴重,那麼將導致公司登記被撤銷的結果,也就是公司設立不能得以完成,無法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吊銷營業執照則是針對已經完成設立,成為獨立法人實體的公司而言的,此時的公司已經具備了法律上的“人格”,只不過在成立後出現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情節,使得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認為該公司沒有存繼下去的必要,從而吊銷其營業執照,消滅其法人實體。 可以簡單的説,撤銷公司登記就是不讓公司出生,吊銷營業執照則是讓已經出生的公司消亡。

二、具體規定

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

我國各類企業准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並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並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

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

3、喪失了最後救濟權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於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範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撤銷公司登記,實際上在公司還沒有成立的環節所進行的,也就是公司的登記被撤銷,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由於從事一些非法行為所進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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