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同業禁止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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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同業禁止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同業禁止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勞動者對企業的忠實義務,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水高、權力多、責任大,所以必須對公司承擔廣泛的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這種義務的必要性,使其與勞動法上的約定義務相對,強化到了法律規定高度。

二、競業限制違約金方面有哪些規定?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三、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二)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同業禁止本身就很好理解的,在普通員工身上其實也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公司一般情況下,肯定也不允許本單位的員工在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職務相同的工作。只不過,相較於高層管理人員,對公司核心的商業機密都是具有保密的義務的,每一位公司高管都應該瞭解對同業禁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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