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競業禁止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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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競業禁止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競業禁止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兼職或任職
2、離職後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域內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僱於競爭公司
3、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單位競爭
4、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的數量和方式
5、離職前不得搶奪原單位客户
6、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對於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管人員來講,在入職公司之前就應該知道,所有的高管人員都應該遵守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如果某些高管或董事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跟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開除該高管或董事,並且要求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