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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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到現如今能夠比較做到完善的自我管理,這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原因還是因為我國的公司法。除了對公司有反壟斷法以外,另外公司在日常的競爭過程當中,也不得采取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來損害公司的利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此條規定即為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同類營業性質的商業活動,目的是禁止董事、經理利用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此款規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經理的禁止自我交易義務。

二、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禁止的種類

在商業祕密的競業禁止保護中

競業禁止的種類包括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對於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各國的認識上不盡一致。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於一般的僱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例如,德國認為,僱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僱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僱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對於一般僱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其實我國公司法當中的競業禁止,主要是針對董事長或者經理等這些高層管理人員。因為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力一般情況下比較大,但是競業禁止就是針對公司董事或者經理禁止自我交易義務,不能以自己的權力來對公司的一些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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