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資產混同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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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資產混同的責任是什麼?

公司法資產混同的責任是什麼?

(1)因財產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混同的情形有:企業主隨意挪用公司資金;母公司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資產,控制子公司的資金往來;關聯公司的成本由一個公司承擔,而盈利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等;公司經營場所、主要生產設備和辦公設施與其股東、關聯公司的營業場所基本同一;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財務公章的混用,都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因機構混同,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交叉主要發生在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之間,通常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致,相互兼任、統一調配,參與公司經營的主要業務員一致。甚至子公司沒有管理層,母公司管理層即為子公司管理層存在等情況。

(3)因業務混同,致使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業務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關聯公司之間的主營業務、經營行為、交易方式等發生混同。通常表現為:公司在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中喪失獨立意志;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共同業務,由一方實際控制和實施等。

(4)人格混同不僅須承擔民事責任,可能產生刑事責任風險。

企業主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隨意將公司的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或挪作他用,除了要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連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

(5)“一人公司”對財產的獨立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連帶責任。

由於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與股東之間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對混同的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自證清白,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同混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涉及到企業合併的,如果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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