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拖欠工資法人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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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拖欠工資法人責任是什麼?

很多民工法律意識薄弱,到建築公司幹活的時候,並沒有要求和其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時間一長,建築公司可能以未簽訂合同為由拖欠工資,這種情況在工程建設領域也比較多見。那麼,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拖欠工資法人責任是什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拖欠工資法人責任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公司拖欠債務,一般而言,法人代表作為股東只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只需要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即可,主要還是公司承擔責任。

工人是與企業(公司)之間產生了勞動關係,拖欠工資可由勞動提供者提起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提起訴訟,追討工資。拖欠工資的主體是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沒有直接法律關係。因法人代表原因導致拖欠工資情況的出現,也就是説法定代表人對此事存在過錯,其過錯責任由公司(企業)法人承擔。超出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司不支付工資,員工如何維權?

1、勞動者因被拖欠工資發生爭議時,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一般來説,多數用人單位會考慮到訴訟成本和造成的負面影響,會同意支付合理工資的要求。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但要注意該協議並無強制執行力。

2、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主持調解。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般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可相對中立的協助雙方化解矛盾,也有利於減少雙方訴累。因此,當因被拖欠工資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先考慮此種方式。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但該協議也無強制執行力。

3、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之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就是説,勞動者如果未能獲得滿意的結果,比如沒要到工資,或者工資給的少,是有一次救濟途徑的,即可通過訴訟形式補救一次。而用人單位僅能在具備法定情形時,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此項規定體現出了法律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綜上所述,建築公司不和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拖欠工資的話,屬於違法行為。公司應該向民工支付賠償,補齊工資報酬。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拖欠工資法人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是因為法人的因素或者主觀意向,導致工資拖欠的,法人可能被行政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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