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怎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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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的經費來源是民辦教學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證,民辦學校可以自主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於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需要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應當向審批機關報送年度學校的財務會計報表。

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怎樣管理?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 由學校自主決定。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對民辦學校的財務審計,既是對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措施,又能夠有效的防止教育機構的資產被侵佔、分配、挪用、變賣或用於校外投資,引導教育機構科學、合理地使用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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