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是指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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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別法人是指什麼意思?

特別法人是指什麼意思?

特別法人,是指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特別法人的意義是讓一些基層羣眾性組織能夠更好的履行職能,為人民羣眾更好的服務,是國家法律體系進步的表現,真正讓民法和人民羣眾的生活緊密相連,切實的符合人民羣眾的基本利益。

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二、公司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什麼?

公司法人權利:

1、代表公司的權利,簽署法律文件。例如,在辦理公司重大事項,身為代理人需要簽署授權委託書,在報刊上為公司公開發表聲明等。

2、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法定代表人一經簽署,合同即為生效。

3、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例如,主持股東會,主持董事會等。

公司法人的義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代表企業法人蔘與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接受企業和有關機構的全體成員的監督。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法人都是特別法人,公司法人有代表公司的權利,可以簽署法律文件,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如果公司發行股票或者債券,必須有法人的簽字,公司的蓋章,否則是無效的。公司法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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