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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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徵收是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將納税義務人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税,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税款徵收的過程包括了税務機關依法徵税和納税人依法納税這兩個過程。税務機關在進行徵税時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

税款徵收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三章 税款徵收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

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以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

税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税、免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税、免税決定無效,税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税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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