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徵地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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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徵收土地可能是大家比較常見的一件事情啦,因為可能不用在某個地方都會發生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徵收土地的情況,在鄭州土地整個過程中比較關注的就是徵收土地補償壞的問題,那麼泰安徵地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泰安徵地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徵收管理,規範土地徵收程序,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徵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家所有,並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徵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徵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徵收的有關工作。

二、第二章 土地徵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範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户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徵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後,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准徵收土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三)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准土地徵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後,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着物,並移交土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徵收土地是政府實施的一項政策他是為了社會公眾利益所以作為公民應當予以積極的支持,其實給予被徵收土地的人一定的財產上的補償也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如果政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應當積極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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