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監事理事有哪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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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監事理事有哪些職權?

公司法人監事理事有哪些職權

公司法人監事理事有檢查公司財務;公司法人監視理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可行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公司法人監視理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公司就是一個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職務。而監事為企業中的監督機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職能如下;

1.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2.可行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a理事會的成員 b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 理事會: a為協商、徵求意見或討論問題而召開的會議 b經選舉或任命構成或諮詢機構或擁有一定權利的組織 理事會與董事會最明顯的不同,是理事會為社會團體法人的權力機構(非營利),是為該法人確定團體發展方向,制定章程的一個組織機構。 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營利法人)與非企業法人(非營利法人),公司屬於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屬於非企業法人。

1.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組織機構形式見於社團組織,如協會、研究會等。也有某些經濟組織設立此種組織形式,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商業銀行等。因問者未明確為何種組織的理事會,故無法進—步解答。

2.如為社團組織,依〈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章程經登記審批後生效,而章程中必然已設定有組織機構形式,包含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的產生方式及權限,兩者區別即以此為準。如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則以股東會通的章程所明確的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產生方式及權限為準。

3.—般意義上兩者的區別:理事會由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權力大於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正副理事長,理事長為組織的第一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綜述,公司理事權力較大,為了更好的協調公司內部設置公司法人監視理事,以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當公司法人有充足證據表明理事的所作所為不僅違背了公司規定侵害公司權益還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公司法人有權罷免理事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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