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登記未出席視為棄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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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東拒絕出席股東會,理論上屬於棄權行為,當然還要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及當時合作協議來確定。

股東登記未出席視為棄權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故意不參加股東會的,就要依據《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處理常見的就是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權利可以放棄。

因此,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可以視為棄權。可參照《公司法》第104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的規定,決議事項由到會股東的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即可。否則因部份股東不參加股東會,將致使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開展,損害大部分股東的權益。

(二)由於股東的無故缺席,董事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的三分之二同意,股東會決議不能通過。其理由是:

1、這是合同必須信守原則的要求。公司章程從本質上講就是股東間的協議,合法的協議必須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規定轉讓公司不動產須經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是所有股東(包括到會股東和未到會股東)均認為該事項屬於公司重要的事項,不可等閒視之。對於全體股東間的這項協議,全體股東均應當遵守。

2、棄權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規定,出售公司不動產系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方能通過。即便是認為不出席股東會的行為是“棄權”,“棄權”本身也不能解釋為“同意”。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之所以要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通過以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為計算基數,是因為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東人數眾多且分佈區域廣泛的特點,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在50個以下,而且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東之間的信任構成有限責任公司的重要基礎。基於上述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程序和方式不能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所以股東登記沒有出席通常是按照棄權來處理的,因為一個公司開股東會議,如果一項決議事情沒有達到股東的規定2/3人數通過,那麼就不能夠算是決議通過,因此沒有出席的肯定是不能夠算通過的,所以也視為棄權處理的。但有的公司具體能否按棄權來處理,還有自己章程的規定,所以每個公司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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