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我國引起股東派生訴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2)他人。這裏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係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情況。

第二,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因為,股東派生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代為訴訟,其代為的前提是作為訴權實質意義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訴權。而且,派生訴訟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敦促公司機關行使訴權是必要的。

(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迴應。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怠於、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客觀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時候,股東才可以提起派生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1)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2)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派生訴訟制度為股東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方式,對於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仍然是屬於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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