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東派生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什麼是股東派生訴訟

如何理解股東派生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

二、股東派生訴訟的法定特性

(1)根據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內在結構,凡是提起股東派生訴訟的,該類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訴訟利益最終歸結於公司享有,但訴訟風險則由涉訴股東承擔。

(2)在股東派生訴訟中,不針對涉訴股東而設定擔保義務,這是因為派生訴訟具有公司內部治理方面的“公益性”。該類訴訟的特性與股東對公司決議存在異議而提起的公司決議效力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完全不同,因為後者是為了股東“私益”而設定的救濟制度。

(3)股東派生訴訟與合同法代位權訴訟制度存在法理上的內在關聯。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就是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內容。

三、股東派生訴訟與直接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説,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説,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公司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並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公司性權利則是指股東不能夠單獨實現,而是與公司的發展緊密相關的的權利,比如投資收益權。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性質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是股東監督、糾正公司不適或違法行為的一種權利,應為共益權,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即便該種訴訟成功,股東通過該種訴訟所取得的利益亦不歸於公司。因而,該訴權從本質上説是一種自益權。

(3)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此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個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的應有之義,而後者只有在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得以滿足之後方可發生。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

(4)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5)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原告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於原告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對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股東利益,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它指的是行使訴權的公司董事、監事拒絕或怠於維護公司利益,股東代行公司的權利,以公司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當事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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