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資金不到位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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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繳資金不到位的後果是什麼?

認繳資金不到位的後果是什麼?

認繳資金不到位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如果在承諾期限內不到位,工商部門限期到位,處罰款,有可能會被被認定為虛假出資,面臨未到位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應當按照期限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的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目前採取的是註冊資金的認繳制,但股東也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實繳處理,如果未完成實繳的,工商部門顯然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下還可能對公司的生產運營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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