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緊密型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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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緊密型公司的定義是什麼?小編先在這裏解釋一下,不存在鬆散型企業和緊密型企業的説法,正確的説法為鬆散型聯營和緊密型聯營。公司的類型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

公司法規定緊密型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一、鬆散型聯營又稱合同型聯營、協作型聯營,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型聯營的財產責任承擔問題,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型聯營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聯營合同無效後涉及的相關問題。聯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聯營體在聯營合同履行期間的收益,應先用於清償聯營的債務以及補償無過錯方因合同無效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聯營合同無效的,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和第134條第3款規定,對聯營體在聯營合同履行間的收益,應當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收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對聯營各方還可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檢查機關查處。

二、緊密型聯營又稱法人型聯營。指參加聯營的各方共同出資、組成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緊密型型聯營的特點:

①參加聯營的方式是出資;

②組成的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③聯營各方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僅以自己出資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三、公司的類型包括以下幾種:

(一)有限責任公司,包括:

1、有限責任公司,它可再細分為: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外商獨資。它還可以下設分公司,其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細分為:上市和非上市兩種。它也可下設分公司,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它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三)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它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如下設分支機構,性質為“合夥企業分支機構”。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和“全民”統稱為全民所有制。它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營業單位也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它也分為企業法人和營業單位兩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主辦單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營業單位可以由企業法人下設成立,也可由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工會、村委會等法人組織直接下設成立。

綜上所述,公司法規定緊密型公司或者説緊密型聯營具有的三種特點是我們值得注意的,也是這種類型的公司所值得注意的,緊密型和鬆散型的最大的區別是前者是組成了一個新的法人代表後者是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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