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虧損股東出資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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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實體經濟的不斷擴大,並且現在我國已經逐漸建立了一套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規則的內部監管體制,與此同時,公司法也對這些企業的發展起到着一定的市場導向性的作用的。今天我們主要是來了解公司法當中關於股東出資的相關規定,着重要強調的內容就是公司法對虧損股東出資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對虧損股東出資的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對虧損股東出資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虧損股東可不可以隨意撤資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是不可以抽回出資額的。

第三十六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股東撤資的辦法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方式主要有,股權轉讓、公司減資、要求公司回購、公司解散和破產清算

《公司法》關於彌補虧損事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條:

1、《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公司法》禁止將資本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

2、《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法》強調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新公司法股東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現物)出資兩種方式。

(一)貨幣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户”內的資金。

“專用帳户”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户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非貨幣(現物)出資

對於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我國新《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貨幣(現物)出資的比例可以不超過百分之七十。

1、實物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户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户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知識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包括:“1版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3地理標誌 4工業設計5專利6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布圖)7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

可見,知識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着科技的不斷髮展,知識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知識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3、土地使用權

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就現行的法律環境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四點:

①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②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③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④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所謂的虧損股東的前提也是已經成為了該公司的股東了,在成為公司的股東以後,只不過是面臨的境地是公司連續處於虧損的狀態當中,那不論是股東還是平時我們為人做事也不可能有便宜就佔,遇到這種困難的時候就想要私自退出,公司虧損的時候可以用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來彌補,但是股東不可以撤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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