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倒閉後企業職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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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國有企業的運行和經濟的發展都相對來説比較穩定。但是一旦國有企業運行出現了問題,公司該如何處理和解決呢,該如何安排員工的去向的。對於這種情況一般來説公司和企業都有自己的解決辦法。那麼國有企業倒閉後企業職工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國有企業倒閉後企業職工怎麼辦

國有企業倒閉後企業職工怎麼辦

1、關於企業倒閉的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破產立案時合同未到期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根據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以職工本人破產當年月實際發放平均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職工依法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併到當地就業管理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補償總費用的計算 

(1)統計提前退休(職)人員的人數、性別、年齡,為以後測算和提取養老保險費、餘命醫療費打下基礎。提前退休(職)人員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特繁工種(包括有毒有害工種)連續工齡滿十年且在特繁崗位工齡達到規定退休年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8年,從事特別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計10年,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9年)和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職)的職工。

(2)剔除以上職工後的剩餘人員,以1986年10月1日為界線劃分為兩類。一類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後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國家安排的統招統分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幹部、退伍軍人;1987年底前入校的技校生。二類是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收的合同制職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後入學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後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國家安置的轉業幹部、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要分別核實統計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虛年度計算)。

國有企業的運行一般來説是很穩定的,不會遇到什麼大問題導致破產。但是我國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這就意味着保障了職工的權益。國有企業倒閉後企業職工怎麼辦,建議遇到此類事情的人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以免萬一,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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