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業改制而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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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業改制而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請求的法律事實。那麼因企業改制而變更、解除、續簽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因企業改制而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如何處理

1、勞動合同應變更而未進行變更,事後引起爭議的處理。有些企業改制後只與在崗職工“重新簽訂”(實際上變更或理順)了勞動合同,而未與休假、病退、帶資上學、停薪留職的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視為對原合同的繼續認可,之後引起勞動爭議的,法院應認定原勞動合同在到期之前仍然有效,勞動者的相關權利仍然受到保護。

2、變更勞動合同中,因用工方附限制性條件引起爭議的處理。有些改制後的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中,利用勞動力過剩的形勢和自身的優勢地位,給勞動者附一些限制性條件。如有些企業實行股份制過程中,要求勞動者必須入股,否則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也違背了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中,“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降低勞動報酬、停發工資或硬性安排下崗,更不得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的規定。對這種附有失公平條件變更勞動合同的做法,系違法行為,法院應不予支持。

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工方應根據《勞動法》第98條進行賠償。

3、因解除和變相解除勞動關係引起爭議的處理。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及經濟補償問題,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比較明確,因此審理普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爭議案件,並無太大困難。但是一些變相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值得探討。如有些地方在減員分流過程中,採取了按工齡一次性支付安置費(有的地方稱遣散費),職工將自己在企業的工齡“買斷”,並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做法。對支付一次性安置費問題,只有國務院《關於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勞動部等12部委《關於做好睏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兩個文件作了規定,但均屬於嚴格控制適用的規定,前者必須針對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企業,後者針對困難企業,並且必須屬職工自願,絕不能任意擴大適用,或強制推行。“一次性買斷工齡”實質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一次性安置費”相當於經濟補償。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在支付安置費、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也剝奪了職工因工齡產生的在勞動保險方面的權利,這是不合法的,應予制止。

4、因續簽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有的企業在變更或續簽勞動合同中故意縮短合同期限,以達到在較短時間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目的。對此,還是應審查其變更或續簽合同時是否遵循了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和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原則。若合同合法有效,就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尊重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若違反以上兩個原則,則應依法予以調整。如勞動法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一同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若用工單位搞一刀切,單方面要求十年工齡以上的職工訂立短期合同的,應不予支持。因此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亦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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