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限制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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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代表訴訟的限制條件包括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的限制條件包括什麼?

(1)股東的主體資格,即股東必須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具備股東身份,並在提起和進行代位訴訟時一直保有股東身份;股東身份是原告資格的基本標準,只有一直保持股東身份,才可以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公司法》對該股東身份的具體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用盡內部救濟手段,即股東在提出代位訴訟前應先向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出申請,但公司怠於行使才可以提起訴訟。《公司法》對怠於行使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拒絕提起訴訟,二是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三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條件有哪些?

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

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3、有明確的被告

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是股東直接訴訟,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人員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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