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W

一、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怎麼處罰?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怎麼處罰?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處罰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造成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顧名思義就是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公司獨立法人的地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實務中,常見的是股東惡意掏空/轉移公司財產、股東不依法進行清算、股東在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三種情形。此時,對於債權人而言,即可以“揭開公司面紗”,直接要求股東來就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如何判斷股東濫用了權利損害了他人的權益?

認定“股東濫用行為”的客觀標準是司法實踐中必須慎之又慎的問題。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判斷: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的手續、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等。

1、股權資本顯著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與公司從債權人籌措的債權資本之間明顯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資本現象。既包括股東出資低於最低註冊資本的情況,也包括股東出資雖然高於最低註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僱工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續,即公司是股東的“第二人格”或“工具”。法律對公司從設立到經營均有嚴格的規範要求,公司股東也簽署了章程來約束其行為。如果存在公司的法人的設立、經營與法律規範不符,達不到要求標準,或者公司在經營中從未召開過股東會、董事會,登記的其他股東也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應當不被考慮。

3、股東與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

第一、股東對公司存在過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間人格的高度混同。具體包括以下表現形式:股東與公司在資產或財產界線上混淆不分,沒有記載相關的財產、資產的轉移和登記手續;股東與公司在業務方面混淆不分等情況。

第二、公司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户和會計賬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法人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真實、獨立的會計賬薄,並妥善保管。如果正常經營的公司沒有獨立經營的銀行賬户和符合國家會計法要求的賬簿,其業務往來收支結算等手續均由股東操縱或掌控説明其受制於控股股東或某個實際控制人,獨立公司不過是他人行為的工具而已。

第三、公司從未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議

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法人的權利機構,獨立經營的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完備的機構運行記錄。而公司不能提供或者完全沒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記錄,關鍵的是除去控股股東以外,其他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是否一無所知,或根本不存在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公司是否已成為股東的“另一個人格”。

股東在公司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對公司的各項事務有着決策的作用,因此一旦股東濫用職權利用自己的職權之便做出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將會給其他的債權人造成比較大的影響,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履行相應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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