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 - 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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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有哪些規定?

申請破產流程是什麼,有哪些規定?

申請破產的程序是:

1、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2、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的,及時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4、制定和執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5、破產程序終結,申請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管理人實施最後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指明,並載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二、公司破產債權申報法定期限是多久?

1、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職工債權不必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之日開始計算債權申報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最短不能少於一個月。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及時進行債權申報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的財產分配之前進行補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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