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申請規定有哪些 - 責任分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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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舉證申請規定有哪些?

延期舉證申請規定有哪些,責任分配標準是什麼?

1、證據遲交 迫使法院兩次開庭

安國李某,因為交通事故,將撞傷他的司機和車輛所屬的運輸集團告上法庭。安國市法院對該案立案並安排開庭審理,並在開庭前通知李某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

但在今年3月份第一次庭審對醫療費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時,李某提供的證據卻只有醫療費票據,而沒有其住院治療的病歷及診斷證明等關鍵證據。

對明明有證據卻沒有在舉證期內提交,李某代理人的説法是“工作疏忽,沒有想到”,並向法庭提出在庭審後十日內提交。

為查實新遞交證據的真偽,法院不得不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庭質證。

2、逾期舉證 理由不足被罰款

根據新修訂的民訴法規定,安國市法院認為,在這起案件中,病歷和診斷證明是原告治療費用方面的重要證據,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取得,並可以提交法庭,其代理人所説的“工作疏忽”不能成為逾期提交的正當理由。考慮到逾期提交的該部分證據對案件的認定起到關鍵作用,法院應該予以採納。但李某逾期舉證的行為導致案件需多次開庭,造成訴訟延遲,應當予以處罰。故結合原告方的過錯大小和具體案情,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決定。

逾期舉證為何要被罰?

在司法實踐中,出於故意或過失而逾期舉證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該方當事人因逾期舉證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但真正因舉證(關鍵性證據)逾期而承擔敗訴後果的卻很少。

“因為舉證期限本身是一個程序性問題,如果嚴格執行,可能會造成實體的錯誤。程序的價值在於保障實體的正確,當二者發生衝突時,程序要讓位於實體。”王軍營認為,正是這一原因,導致“有法不依”的現象司空見慣,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而逾期舉證可被罰款的規定,可以減少逾期舉證現象,促進民事訴訟活動的規範化,保障法律的權威不受侵犯。

二、延期舉證責任分配標準是什麼?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淵源於羅馬法,其基本含義是 “原告有舉證的義務,原告不盡責任時應為被告勝訴的裁判”,“主張的人有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人沒有證明的義務”。這一古老的規則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與實務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現代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一般都分別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中。

當代英美法系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主要是利益衡量説,該説認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標準,只能在綜合若干要素的基上,就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配。也就是針對具體案件從政策 、公平、證據、方便 、蓋然性、經驗規則、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承擔舉證責任等方面進行利益衡量,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大陸法系有關舉證責任分配的傳統學説主要有三種:(1) 待證事實分類説。該説認為凡主張積極事實或外界事實的當事人必須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或內界事實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2) 法規分類説。該説認為實體法上有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之分,當事人主張適用原則規定的應就原則規定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適用例外規定的應就例外規定的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3) 法律要件分類説。該説認為凡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法律要件的事實予以舉證;凡否認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妨礙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權利制約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實負舉證責任。隨着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產品責任等現代社會新型案件的大量發生,理論界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分擔舉證責任的學説,如危險領域説、蓋然性説、損害歸屬説和利益較量説等。

延期舉證申請規定中有詳細提及到,延期舉證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法院也會根據案情的需要考慮是否允許該請求,當然,若是最終延期舉證的結果是理由不足或者是遲交證據的話,提出該申請的一方也會因此而受到法律的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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