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步驟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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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步驟經濟法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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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破產清算例答案關於程序是什麼?

經濟法破產清算例答案關於程序如下:
1.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户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2.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實施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屬於債權人會議的一般決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
  (2)無法直接交付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後分配公告”(而非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對於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管理人依照規定提存的分配額,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在最後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交付給該債權人。
  (4)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2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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