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變“二手”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新房變“二手”怎麼辦

如今,業主購買的往往是期房,在交房時也容易出現種種“意外情況”,這就需要你在交付時需仔細推敲一番,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今年4月份,市民張先生選好了一套三居室住宅,在繳納了1萬元的定金後認購了這套商品房。三個多月過去了,最近在他準備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房合同並辦理入住時,發現在他認購後,隸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公司曾將此房進行過簡單裝修,用於物業公司的臨時辦公場所,現在該物業公司想騰空後,再將此房交付給他。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通常,開發商在取得商品房合法開發建設手續並建成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開發商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出售、出租、自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處分該房屋。

若選擇出售房屋,應將房屋的基本狀況如户型、朝向、面積、空間尺寸等告知購房人,當然,也應告知購房人該房屋是否做過裝修及是否使用過等情況。

本案中,張先生認購了一套房屋,在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物業公司曾將此房屋做過簡單裝修用於辦公。如果開發商是在張先生認購該房屋之前就已對該房屋進行裝修並用作辦公場所,應在張先生認購時如實告知張先生。如果未向張先生告知這一情況,則開發商損害了張先生作為購房消費者的知情權,張先生可向開發商提出換房或退房的要求。

如果隸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公司是在張先生認購該房屋後才對其進行裝修並用於辦公,作為開發商也應對張先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張先生認購了該房屋,除非雙方有特別的約定,開發商應保持該房屋在認購時的狀況,不能再以其他方式處分該房屋。否則,張先生有權要求開發商恢復該房屋至認購時的狀況。如由此給張先生造成損失,則張先生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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