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怎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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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公約怎麼制定

公共契約指的是全體業主承諾的一種公共契約,並對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包括非業主使用人的有着共同的約束,是業主在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物業管理中業主公約是非常重要的基礎文件,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法律內容。

關於業主公約的法律性質

我國為了加強商品房銷售在1997年的時候,明確了業主公約的制度,業主公約是為了更好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人的合法利益。業主公約是有全體業主共同協商而確定的,確定生效之後,對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有着約束的能力。

業主公約中業主的權利

首先是要依法享受自己的權利,業主有着合理使用小區的共用的設施和共用的部位,在有就是可以監督物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對小區提出的意見與批評,有權利要求物業管理及時維護和維修小區的共用設施和共用的部位,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及時拆除本小區內的違法搭建的違章建築和違法裝飾,小區內的廣告牌的收益是屬於全體業主,不可私自挪用,只可以用作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資金。

業主公約中業主的義務

業主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業主不能擅自更改或者佔用小區內的共用設施,不能擅自改動共用部位,不能妨礙他人合法的使用小區的公共設施和共用部位,不能破壞小區的路燈,電房,消防通道,不能違法改建房屋的規範設計要求等各項義務。

業主公約在法律上的一些問題

業主公約在法律上存在者不明確的地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案例草案中對業主公約在物業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表現的不是很明確,定製和修改程序和法律責任沒有很好的一個完善,但是在地方法中,像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也存在者沒有準確的表述,在司法的實踐中,有些法官也沒有將業主公約物業管理的最高自治規則考給予審查和確認,使得業主公約失去了法律約束力,在處理糾紛的時候缺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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