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買房歸誰的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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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買房歸誰的問題分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離婚的時候發生糾紛,一般爭議的焦點不是在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上,就是在財產的分割問題上,而才產分割,多半都是由於房產的分割問題所造成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婚後買房子怎樣才能歸個人所有?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結婚後買房歸誰的問題分析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麼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並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並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國税局的最新規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税。

(三)婚後買房產權歸於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為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隻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於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為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買房產權歸屬待定的情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即離婚時雙方對所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離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歸雙方所有,屬於共同財產。若離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則歸一方所有,屬於個人財產,取得房屋的一方有義務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需要明確的是,婚後購買房屋的話,一般情況下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而並不屬於個人所有。當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説父母一方所購買的指定為子女所購買,並且房產證上也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是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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