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幹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案例判定購買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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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案例判定購買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近年來房屋買賣的糾紛並不少,常出現的糾紛在於房屋的購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房屋購買法律效力糾紛存在多數是二手房或農村房屋。那麼農村幹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案例判定購買無效的依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做詳細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原則,認定有效為例外,如果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這種處理意見將我國現行土地法規、宅基地使用政策作為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以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限制否定房屋買賣合同效力,並將登記作為合同有效要件,在合同法、物權變動區分原則下面臨合法性理由不足的質疑。

2、《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規定:“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着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這種處理方式能較好地解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矛盾,但消極地迴避合同效力問題在實踐中有時缺乏可操作性。

3、物權變動區分原則下,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脱離於物權變動之外

(1)農村房屋不屬於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房屋屬於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享有對個人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法律並無直接禁止農民出賣房屋。

(2)農村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為兩種不同的物權。前者為所有權,權利客體為農村房屋;後者為用益物權,權利客體為宅基地。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房屋所有權的設定、變動與宅基地使用權的設定、變動遵照各自的規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不因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限制而無效。《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所謂物權變動區分原則,即指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相區分。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進行區分,完全符合合同效力理論。

根據上述的農村幹部解決農村房屋買賣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主要發生在其效力問題,大多數的農村房屋買賣最後會因其產權問題而被處理購買無效。所以各位有買房需求的,在進行農村房屋購買前需要對其購買條件詳細的諮詢才可。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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