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施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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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設施範圍包括哪些?

商品房建成後,除了主體結構外,小區裏面還有很多其它設施,人們和開發商簽署購房合同,要注意條款完整。有時候,在商品房的買賣合同糾紛中,會涉及到房屋配套設施,對於配套設施的認定就顯得比較重要。那麼,房屋設施範圍包括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房屋設施範圍包括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範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係上可作兩類區分。

1、商品房小區範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複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範圍。

2、商品房小區範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裏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二、房屋設施質量出現問題怎麼辦?

1、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找開發商,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有着直接的合同關係。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終責任。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質量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

2、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住户可以直接委託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鑑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鑑定,其鑑定結論可作為民事賠償的證據。

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上述途徑都不能解決,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開發商賣商品房的時候,都聲稱配套設施齊全,方便生活。按照規定,房屋設施範圍小區內設施和商品房小區外設施。像小區綠化工程、電梯工程、照明設施等。而小區外面的醫療機構、學校、商場等屬於廣義上的配套設施。房屋內部的設施出現質量問題後,業主可以向開發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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