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下的買賣不破租賃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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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下的買賣不破租賃效力如何?

一、轉租下的買賣不破租賃效力如何?

一般是有效的,只要是房東同意承租人進行轉租,但是如果是不同意的,就視為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租户是否具有轉租的權利,取決於租户與房東的具體約定。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轉讓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具體規定可見於《民法典》229條。

二、受讓人的義務是什麼?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為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為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為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三、承租人的義務是什麼?

①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承擔修繕或瑕疵擔保義務是以毀損非基於承租人的原因,而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佔有權,對保管租賃物有便利的條件,其應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承租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致租賃物有毀損或滅失的,乃基於自身的原因,應承擔責任。

②支付租金的義務。

③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關係結束時,承租人喪失對租賃物的佔有權,受讓人恢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可基於物權權能請求承租人履行租賃物返還的義務。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之前,不動產的出賣人應當將不動產之上存在的所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實告知買受人,如果是不告知,不履行先合同義務的,不動產的買受人愛不動產交付登記之後,因為出賣方的義務不履行而遭受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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