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違約被起訴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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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方不接受協商,可以上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必須履行購房合同。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也可主張強制過户:

購房合同違約被起訴後果是什麼?

(一)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二)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三)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持過户;

(四)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確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證據材料;

(五)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户,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並且如果法院支持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儘管違約金酌情承擔,但屆時真是得不償失了。

注意事項:

1、繼續履行必須建立在能夠並應該實際履行的基礎上。如果此時賣方已經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經完成過户的情況下,售房人已經無法實際交付房屋了,在此情況下,買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賠償違約金及其他損失了。

2、法院只可能判決強制過户,但是並不能由法院判決或裁定户口遷出。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也並不是説一旦超過3年時間,買受人就一概喪失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而是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合同總價款固定比例支付買受人違約金”。那麼從債權的角度分析,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於一時性債權,應當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二)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購房人支付房款總價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於一種繼續性債權,它是按日計算並支付的,即違約一日就有第一日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第二日的違約金,每日單獨發生的違約金從債法的角度講叫個別性債權,因此每日發生的個別違約金債權應當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但不能獲得勝訴判決,即有訴權而無勝訴權。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兩大類: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即《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我國,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根據上述《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除該條規定的3年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不是3年的則被認為特殊訴訟時效。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我國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因此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合同糾紛,只要是一方的違約造成了損失的,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此時我們也是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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