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一方毀約不籤合同是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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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一方毀約不籤合同是違約嗎

一、買房一方毀約不籤合同是違約嗎

不算,只有簽訂了合同才可以毀約。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意思就是,在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後,合同即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幾種無效及可撤銷相關情形,其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合同正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在購房合同簽訂以後,即表示合同成立。

二、簽訂買房合同後反悔會有什麼後果

1、若買方上訴法院,可能判決強制過户給買方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買方不接受協商,可以上訴至法院要求賣方必須履行購房合同。當買方滿足以下5個條件時,也可主張強制過户:

a.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b.購房人具有購房資質;

c.購房人具有全款能力,若批貸函已下發,部分法院也會支持過户;

d.售房人構成根本違約,即售房人明確表示不賣的證據材料及逾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證據材料;

e.交易房屋未被限制,如查封等;

但是,法院是否會判決強制過户,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定,並且如果法院支持買方訴訟,買方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儘管違約金酌情承擔,但屆時真是得不償失了。

注意事項:

①繼續履行必須建立在能夠並應該實際履行的基礎上。如果此時賣方已經將房屋另行出售給了第三人(善意)且已經完成過户的情況下,售房人已經無法實際交付房屋了,在此情況下,買方就只能要求售房人賠償違約金及其他損失了。

②法院只可能判決強制過户,但是並不能由法院判決或裁定户口遷出。

2、買方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根本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中都會有一條補充協議:"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買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則甲方(賣方)構成根本違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賣方在簽訂定金協議以及房屋買賣合同之後違約,那麼雙方可自行協商違約金數額。協商不成買方可以以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承擔房屋總價款的20%的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多少是根據實際損失而定。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會根據以下(但不限於)因素來綜合判斷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a.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核心);

b.違約方的惡意性程度;

c.合同履行的程度;

此外,購房人也可同時要求售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已向居間方支付的代理費用。

3、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人可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要求售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有些情況口頭協議是可以的,但是有些沒有簽訂合同是根據定金決定的。所以在沒有簽訂合同,但是交了定金也是合同,有一方不進行簽訂合同也是違約責任,需要按照合同放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進行支付違約金,或者是其他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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