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不成立定金應該退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二手房買賣合同不成立定金應該退嗎?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不成立定金應該退嗎?

應該,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定金罰則”旨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適用於合同訂立的雙方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且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1、雙方所籤協議中應當包含房屋的實際情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公司向買家收取定金的具體內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價、保留期限和各種情況下定金的協商處理方法的約定,並且一定要有蓋上中介公司的印章。

2、買家與中介公司簽好協議後在交付購二手房的定金前,買房者還應該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賣家委託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委託書協議書,收到委託書後,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據,該收據如果只有中介公司經辦人員的簽字不行,一定要有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3、定金也必須產權所有人,含產權共享人均要簽字,按照上述步驟交定金,下家與上家之間的定金合同便能確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4、買方在支付定金或者購房款時,一定要交付給房主本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代收款人,而且買方一定要留有相關書面證據。

二、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是否應收取費用?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並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房產中介作為居間服務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據收取費用,但收取費用的前提是居間成功,即買房人和賣房人就房屋買賣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對於購房合同而言,定金雙方指向的是房屋買賣的雙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夠按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導致無法簽訂購房合同,定金是對守約方的保護和救濟。一般買房人很難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購房時應多求助於包括律師在內的專業人士,不僅要在權益受到侵害後尋求保護,更要在簽約和協商過程中防止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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