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裁判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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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多賣裁判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房多賣裁判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轉讓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各買受人均提出權利主張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已經辦理轉移登記,但惡意辦理轉移登記的除外;

(二)均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按照買賣合同約定已經合法佔有房屋;

(三)均未辦理轉移登記亦未合法佔有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時間在先。買賣合同雖然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應當以生效時間作為權利保護順位的依據。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已經合法佔有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上述事實仍然辦理轉移登記的,應當認定為前款第一項所稱惡意辦理轉移登記。

當事人對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有爭議的,一般可以依據買賣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認定,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買賣合同實際簽訂時間與買賣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不一致的,為實際簽訂時間。

二、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嗎?

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三、一房多賣的違約金標準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見,在一房多賣案件中,並不見得誰簽了房屋買賣合同,誰就一定是房子的產權人,假如簽了合同以後沒有辦理房產證的過户,是後者先辦理了房產證的過户,而且後者也不知道房子之前已經簽過房屋買賣合同了,那後者就是房子的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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