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違反合同未按期交房起訴流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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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反合同未按期交房起訴流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買賣違反合同未按期交房起訴流程時效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追究房產公司逾期交房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持續侵權行為之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為終了計算的規定,並不適用買房人追究房產公司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前者應以約定的交房日期為起算點,但在實際操作中,也並不是説一旦超過3年時間,買受人就一概喪失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而是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合同總價款固定比例支付買受人違約金”。那麼從債權的角度分析,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於一時性債權,應當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二)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購房人支付房款總價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於一種繼續性債權,它是按日計算並支付的,即違約一日就有第一日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第二日的違約金,每日單獨發生的違約金從債法的角度講叫個別性債權,因此每日發生的個別違約金債權應當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基本法律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但不能獲得勝訴判決,即有訴權而無勝訴權。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兩大類: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有環保法規定環境污染訴訟時效為三年等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行為追究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我國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因此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三、法理分析

繼續性債權,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為單位計算違約金而成立的一種合同債權,如房屋租賃合同中按月計收租金,物業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業管理費,供用電合同中按月計收電費等,它以約定時間屆滿形成一種債權。它與一時性債權相對應。一時性債權是指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某一時間到來或特定事由發生時而成立的且數額固定化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如一方違約則承擔違約金5萬元,只要違約行為發生,5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便已形成,其後續時間對債權構成或數額變化不產生任何影響,無須時間補充即告成立和完成。一時性債權從約定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繼續性債權,可以日或月為單位獨立形成的債權訴訟時效因訴訟或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發生中斷以後,重新計算,即重新開始3年的訴訟時效,並可以再次發生中斷。但是同時,須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屬於“最長訴訟時效”,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不因任何情況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

對於房屋買賣違反合同條款,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辦理交房,那麼在法律的起訴流程相關條例規定中,對於這一申訴的期限是規定三年的,但是具體的案件法院還是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受理,在民法中有着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其中期限最長有着20年,那麼在這種違約事件出現後,協商不妥後,我們應該勇於拿起法律武器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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