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要點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要點是什麼?

近期,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出台了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標誌着一種由居民個人和政府共同持有產權的住房新形式的登場,在這種形式下,居民只需要付出少量的購房成本,就可以換取共有產權房的居住使用權,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老百姓的購房壓力,那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要點是什麼呢?

1、提高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成本

《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户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且拒不按代持機構要求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記載有違法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的,將限制該家庭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通過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租、回購、再上市管理,讓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在符合購買條件的家庭中“流動”起來,滿足更多“夾心層”家庭的需求,讓政策更加公平;通過加大打擊虛假申購和違規使用的監督力度,讓投機鑽營者面臨更高的違規成本,凸顯社會正義。

未來的共有產權住房,將真正迴歸住房的“居住”屬性,為不斷完善本市基本住房制度,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和建立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突出貢獻。

2、共有產權住房將實現“封閉管理、內部循環”

在以往的產權型保障房和政策房中,如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轉換為完全商品住房的。那麼共有產權房是否也能完全轉化為商品房?對此,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解釋,按照規定,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建部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這意味着共有產權房在轉化為完全商品房方面受到限制,共有產權住房將真正實現“封閉管理、內部循環”。從根本上杜絕投機炒作。實現“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一目標。

但共有產權房的上市交易依然是允許的,如果拿證滿五年,雖然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可以是同等價格條件下被代持機構優先購買,也可以轉讓給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佔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考慮到北京市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和當前階段共有產權住房供需緊張的情況,在充分聽取各界專家意見基礎上,對共有產權住房再上市產權性質進行了收緊,以“封閉管理、循環使用”為原則,明確共有產權住房的“共有產權”性質再上市後也不能變更,滿足更多無房家庭住房剛需。

3、有住房轉出記錄家庭不得購買

在申購條件方面,《辦法》規定,申購家庭必須為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家庭,其中單身家庭申購,申請人應當年滿30週歲。

《辦法》同時規定,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和有住房轉出記錄等情況的家庭不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對申購條件進一步從嚴,就是明確共有產權住房要優先解決無房家庭的首次購房需求和優先保障家庭結構穩定的家庭。積極引導30週歲以下單身青年通過租房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問題,逐漸形成租售並舉、先租後售、梯度消費的良性住房理念,讓住房切實迴歸自住屬性。

辦法中對共有產權房的申購人提供虛假信息、以及不遵守購房合同約定的,將取消其對保障房、政策房十年的申請權,同時,對出售五年內的共有產權房,只能按原價由代持機構回購,超過五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但房屋屬性和份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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