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201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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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2017修訂)

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2017修訂)

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區域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01-13

實施時間:2017-01-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工作文件

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區域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區域

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九區)。

二、徵收對象

(一)試點採取分步實施的方式。首批納入徵收對象的住房為:

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

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二)未列入徵税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徵税範圍。

三、納税人

納税人為應税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税。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税。

應税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税人,未約定的,由税務機關指定納税人。

四、計税依據

應税住房的計税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税依據。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税範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是否出現產權變動均屬納税對象,其計税交易價和適用的税率均不再變動。

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應税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徵收房產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徵收房產税。

五、税率

(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為1.2%。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為0.5%。

六、應納税額的計算

(一)個人住房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應税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税率

應税建築面積是指納税人應税住房的建築面積扣除免税面積後的面積。

(二)免税面積的計算。

扣除免税面積以家庭為單位,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積。

納税人在本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税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税面積為100平方米。納税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税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應税住房計算扣除免税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積。

七、税收減免與緩繳税款

(一)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税。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税住房,如納税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户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徵税,如已繳納税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税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向地方税務機關申請減免税和緩繳税款。

八、徵收管理

(一)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税額。

(二)個人住房房產税由應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

(三)納税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税並提供相關信息。

(四)個人住房房產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九、收入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税收入全部用於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十、配套措施

(一)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佈的年度均價計算確定。

(二)有關部門要配合徵收機關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並作為計税參考值。對存量住房交易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計税參考值計税。

(三)財政、税務、國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門要共同搭建房地產信息平台,抓緊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四)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税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控管機制。對個人轉讓應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户等相關手續。

(五)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由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及罰款。

(六)欠税公告後仍不繳納的,納税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税情況納入個人徵信系統管理。

十一、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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