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的糾紛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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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圍繞房屋產生的糾紛其實是比較多的,不僅在租房的時候會有糾紛,在買賣房屋的時候,糾紛產生的概率更大,畢竟此時涉及到的價款很大。那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商品房買賣中的糾紛包括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商品房買賣中的糾紛包括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中的糾紛包括哪些

1、認購定金能否退回

一些項目在具備銷售法定條件前,往往搞認購,讓購房者交一定金額的定金。當購房者不能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或購房者改變主意後,因收取的定金是否應返還就往往爭執不下,形成糾紛。對於定金是否應收取﹖收取以後是否能退﹖各方也是各執一詞,尚無定論,而且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對這一問題也不一致,因此,尚需立法或法律解釋予以明確。

2、面積問題總是難以説清

交房時,業主經常發現面積有問題:一是產權登記的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誤差;二是業主自己測算了面積與合同面積有誤差。前一種情況,業主依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即可找到依據與開發商論理或依法解決;後一種情況,則很難解決。一是產權證未辦,開發商往往推辭應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待產權證辦後再行處理;另一方面,業主也不能拿出權威的測量結果作為依據,據以與開發商理論,因此,使得面積糾紛難以説清也就無從解決。

3、變更設計規劃很無奈

一些小區將原規劃的綠地,社區配套設施及公建改建成其它贏利性建築或辦公用房,或者擴建、插建,改變小區容積率及樓間距。規劃的改變不僅影響到業主的居住環境和質量,嚴重的會影響其通風、採光,而對開發商而言,會造成不講誠信的不良影響。因此,對於規劃的變更,開發商更應慎重為之。

4、滲漏裂縫問題堪憂

房屋質量糾紛仍是各種糾紛中的重點,而且與往年不同的是,由於開發和銷售總量的加大以及小區規模的增大,滲漏、裂縫、裝修不合約定等糾紛往往在一個小區是普遍性的,因而形成團體糾紛。某小區就因滲漏問題形成數百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影響很大。類似這種羣體性糾紛在西安為數不少。

5、物業管理缺乏監管

物業管理糾紛無疑是今年糾紛的一個熱點,由於其涉及收費、服務質量、安保、業主委員會的相關權益等方方面面,因而物業管理糾紛複雜而又涉及面廣,牽扯人數眾多。究其根源,源於缺乏立法的規範和大眾法律意識的淡漠,造成物業管混亂。

6、產權證難以到手

業主入住以後,遲遲拿不到房產證的情況很多,有的往往是一幢樓甚至一個小區的業主均拿不到房產證,因而形成大量糾紛,影響面很大,解決也相當困難。究其原因,往往是前幾年房地產市場不規範,開發商手續不全或欠繳有關税費所致。隨着市場整頓力度加大,開發商自律加強,這種糾紛勢必會大量減少。

二、商品房買賣糾紛的解決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爭議後,購房者與開發商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糾紛。

1、協商解決

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爭議,雙方首先可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的特點:

(1)省去了申請仲裁或進行訴訟的麻煩,便於儘快解決糾紛。

(2)購房者與開發商往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各執一詞,除非雙方均作出讓步,否則較難協商解決成功。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雙方協商不成,且合同約定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則應申請仲裁解決。在此情況下,購房者如向法院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仲裁解決的特點:

(1)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未履行仲裁裁決,對方當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訴訟實行二審終審。

(2)審理期限較短。按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後4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審理期限。而法院審理期限較長。

(3)仲裁申請人需預交的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較高。當然仲裁申請人預交的仲裁費用最終將由敗訴方承擔。

3、向法院起訴

當雙方協商不成,且雙方未約定將爭議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則應向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訴訟解決的特點:

(1)審行二審終審。訴訟當事人如果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

(2)審理期限較長。一審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還可延長,一審案件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為3個月。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還可延長。

(3)原告需預交的訴訟費用較仲裁費用低。

多數情況下都是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要想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最好的辦法就是知道該怎麼應對這類糾紛,若自己實在處理不了,也建議儘快的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由專業律師幫助進行處理,相信糾紛處理的結果也不會太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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