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租房免一個月房租是政府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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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租房免一個月房租是政府規定的嗎

一、疫情租房免一個月房租是政府規定的嗎?

疫情租房免一個月房租不是政府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及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建議按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約定可以減免的,按約定執行;

2、商業經營性房屋出租方主動響應政府號召減免租金的,承租方應及時與出租方聯繫,核實如何減免;

3、如政府基於疫情防控需要,責令出租方暫停營業(如商場),並導致承租方停業的,或者商業經營性房屋承租方因受到疫情嚴重影響而主動停業的,建議承租方可以向出租方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如出租方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方不同意的,承租方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避免出租方以承租方拖欠租金為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根據疫情對履行租賃合同影響的大小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4、關於普通住宅租賃的問題。目前,由於普通住宅不涉及商業經營,疫情一般不會造成無法居住,影響有限,而實際情況也較為複雜,建議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個案情況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二、企業因疫情而停產停業導致收入減少,企業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減免停業期間的財產險保費或緩交保費?

保險合同如對此情況有減免保費或緩交保費的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則投保人不能直接引用不可抗力作為減免保費的抗辯理由,但可以作為協商保費的減免和緩交的理由,因為疫情已經造成了很多地區大規模公共交通停運、工廠停工現狀,運輸企業沒有任何收入。同時在車輛停運期間,保險公司作為車輛承保單位,理論上在本時間段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沒有加重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在交通工具非企業自身原因停運的情況下,讓企業獨自承擔非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從這個角度考慮,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費進行適當減免。

事實上,疫情期間自己一直居住在租賃房子中的,個人沒有工資收入不能成為不給房東付租金的正當藉口,可是,本人因為交通管控根本就沒有使用租賃房子的,如果以後還計劃繼續使用這套房子的,減免租金的事情也只能跟房東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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