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契税可以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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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契税可以退還嗎?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契税可以退還嗎?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契税可以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之規定,以及房地產權屬的轉移以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取得為標誌等,契税納税義務的產生,不應以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為標準,而應以取得權屬轉移合同或者證書為標準。而與出賣方僅僅簽訂了購房合同,還沒有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因此你還沒有發生契税的納税義務,現在終止購房合同,應當退回應繳契税的款項。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應退還已徵契税的批覆》按照現行契税政策規定,購房者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之前繳納契税。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税,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納契税款應予退還”之規定亦明確了這一點。

二、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户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

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有約定從之。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商品房套型誤差:

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4、貸款申請未獲批准: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擔保貸款合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賣方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方。(“解釋”23條)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

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經催告三個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約定優先。沒有約定,經催告,解除權行使合理期限:三個月。解除權消滅期限: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解釋”第十五條)

構成根本違約的遲延履行:1.約定不接受遲延履行。2.履行期限構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過期限履行將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3.繼續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質量問題:

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者應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應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解釋”第十二條)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質量缺陷無法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或補救成本過高。(“解釋”第十三條)

8、欺詐性質:

(1)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或隱瞞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一房二賣)、或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解釋”第九條)

(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賣),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解釋”第十條)

9、延遲辦理房產證:

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解釋”第十九條)

10、其他情況:

主要指所購買的商品房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如因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權利的;屬於共有房產,簽訂購買協議未經過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11、開發商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開發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在合同未履行相關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所繳納的契税顯然是可以退回的,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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