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房屋解除溢價案件法院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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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房屋解除溢價案件法院會受理嗎?

買賣合同房屋解除溢價案件法院會受理嗎?

是會受理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法律關於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目前,我國司法判例中傾向於認定房屋溢價損失屬於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而予以支持。

二、房屋溢價損失案件的裁判要旨

1.開發商出售物業服務用房,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賠償裝修損失及房屋溢價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賠償。已經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作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開發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由於涉案房屋屬於物業服務用房,不能辦理商品房所有權證書,故開發公司應當向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根據相關證據、雙方當時買賣房屋的狀況及各自的責任等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開發公司退還當事人購房款,賠償當事人房屋裝修所造成的損失及房屋溢價損失並無不當。

2.損失已得到相應賠償,不能取得房屋的溢價損失不被支持。關於華盛公司主張的房屋溢價損失問題。從《辦公樓轉讓協議》的約定內容分析,轉讓的涉案房屋為成都市聯益集團錦江實業公司抵償給三聖支行,華盛公司對此亦明知,而且三聖支行的義務為協助華盛公司辦理涉案房屋的轉讓及產權過户登記有關事宜。在佔有、使用涉案房屋長達十年後,華盛公司另案訴請解除《辦公樓轉讓協議》,且為生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994號民事判決解除。該生效的民事判決判令三聖支行應向華盛公司履行返還600萬元購房款及資金佔用利息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上述規定和另案判決情況,並結合合同的約定及履行情況來看,在華盛公司的損失依法已得到相應賠償的情況下,華盛公司主張不能取得房屋的溢價損失12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3.房屋溢價損失與賠償一倍購房款的賠償責任可以並行不悖,考慮雙方過錯情況,酌情確定溢價損失的賠償金額。在賠償一倍已付購房款方面,由於涉案住房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之情形。按該條規定,陳氏物資公司、陳氏房產公司應當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兩項賠償責任可以並行不悖,原判在處理上也符合上述規定精神。

4.房屋溢價損失的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一方,提供網上的房價指數,自行估算的房屋溢價損失不予以採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被上訴人謝彪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有義務就己方遭受到損失及損失(房產升值所獲溢價)的數額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謝彪為證明其房屋溢價損失,舉出從網上的“百城價格指數”為證,並以此為依據自行估算了其所受到房屋溢價損失。該估算的依據既不權威又不充分,且估算的主體也不具有相關的資質。故本院對被上訴人謝彪關於其房屋溢價損失的估算不予採信,應由其承擔不利後果,本院對被上訴人謝彪要求上訴人鄒點點賠償其房屋溢價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合上面所説的,房屋如果因溢價而進行解除合同,那麼在主張自己權益的時候就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從而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判決,如果確實有違反合同那麼就要承擔他人的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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