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定金合同親屬代簽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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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定金合同親屬代簽的有效嗎?

一、二手房定金合同親屬代簽的有效嗎?

有效的,首先定金合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只是確定購房意向,無論誰繳納定金無所謂,只要繳納定金時説清楚是買受人家屬即可,不需要委託書,合同有效。其次繳納定金者可以在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時將買受人變更為其親屬任何一個人。當然,如果真正的買受人不承認繳納定金的行為(毀約),那麼繳納定金的人就要履行定金合同,否則定金不退。

定金的數額屬於合同意思自治的範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同時,由於定金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實際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定金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定金罰則是指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一種懲罰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合同的代簽人如果沒有被代簽當事人一方的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的,此時如果代簽人屬於無權代理人的,此時代理人簽署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但是如果是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此時合同有效,而代簽人屬於表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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