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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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如果違約,出租人有權收取違約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2、監督合理使用房屋。約定由出租人修繕房屋的,出租人要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按規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要提前收回房屋的,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4、不得向不提供真實身份證明文件的個人和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5、不得向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出租房屋,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8、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出租人承擔義務的同時享有一定權利,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行使任意解除權,必須是在不定期合同中才行,這樣的合同沒有約定合同的到期日,在一定程序上看合同內容是不完整的,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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