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租出租人解除權行使時間限制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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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租出租人解除權行使時間限制是多久?

一、非法轉租出租人解除權行使時間限制是多久?

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儘管轉租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但是該轉租行為是違背出租人意志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因此,法律賦予出租人此時有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後,應當關注後續房屋的使用情況,一旦發現承租人不當使用房屋或擅自轉租,及時提異議或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事宜後六個月內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出租人默許轉租行為,出租人不得再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不解除的,轉租關係仍然存續,不受影響。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權,一方面,其可以依據物權請求權要求返還租賃物;另一方面,由於合同解除,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就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不得不終止。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見,非法轉租是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這裏要注意一個限制時效,出租人不想繼續履行合同的,解除要在得知轉租事項半年內發起。如果超過時效,則默認其同意轉租。如果承租人非法轉租給出租人造成損失,其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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