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為疫情需要交房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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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因為疫情需要交房租嗎

一、承租人因為疫情需要交房租嗎?

理論上是需要交房租的,部分疫情顯著高危地區受政策管制,小區被封鎖導致租客將無法返回,根據前述的不可抗力制度,若現實中確因疫情致使無法實現房屋租賃目的的,租客可以請求房東予以房租減免。但目前沒有相關政策明確給予指導。

關於租賃合同的問題,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對於商業性質的租賃合同(如商鋪、寫字樓、廠房等),承租方可以嘗試主張“情勢變更”,由於租金定價既已考慮營業收入的成分,比如旺鋪的租金是不一樣的,既然考慮了營業收入,在不能營業的情況下,出租人還需要按原來租金享受收益,對承租人來説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可能。

對於生活性質的租賃合同(如住房等),由於承租方可能會由於封路等相關原因不能及時返回工作地,在該期間無法履行租賃協議,因此對於房租是否可以適用“情勢變更”也有一定的主張空間。

二、承租人是否有權以受疫情影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所以,現在的狀態是房東同意減免房租的,對租客來説再好不過,但房東不同意減免房租的也並沒有做錯。還有一部分人在疫情期間,因為不能及時返回承租房屋,想單方面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因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所以這種情況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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