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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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如何處理

房屋在出租給他人的時候,此時房主與租客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租賃關係,租客在一定時間內擁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卻沒有所有權。因此房主也是可以在租房期間將房屋出賣給他人的。那要是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的該如何處理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買賣合同有效。買賣合同是出租人與第三人就房屋所有權簽訂的合同,只要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有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解答,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二)租賃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權繼續居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即買賣不破租賃。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又稱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指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新所有權人法定承受該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構成要件包括:(1)租賃合同有效;(2)租賃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互易、贈與、投資、繼承、遺贈、企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動。它的效力使買受人所取得的對於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承租人對於該房屋用益權的抗辯,從而不能使租賃關係被破除而終止,租賃關係仍然存在,承租人對於房屋的用益權不受買賣效力的影響。房屋租賃合同在先且依法有效,租賃期間,出租人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因此,承租人有權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搬離,但是有權要求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解釋,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

閲讀完以上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比較清楚,我國在這方面是有相應規定的,即買賣不破租賃。即使房屋出賣給了他人,受讓人也是要繼續履行之前房主簽訂的租賃合同的,不過可以以此向原房主索賠。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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