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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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如果簽了合同,一般是按合同約定賠償;如果沒有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三倍違約賠償。

1、房東違約,違約金數額依據租房合同約定的數額確定。

2、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繼續租用原房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我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規定在下列法律及司法解釋中: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係】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係】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在我國的房屋租賃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為了保障承租者的利益,如果出租人進行違約的話,那麼就要賠償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多少就要取決於承租者的損失來進行計算,所以,合同一旦簽訂就不能隨時的反悔,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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